若有一方当事人对离婚事宜持反对态度,那么另一方则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便通过司法途径来解除婚姻关系。
关于此类离婚诉讼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秉持着审慎公正的原则进行调解工作,以期达到双方和解的目的。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例如存在重婚行为或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或者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现象,甚至包括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恶劣行径时,经过调解仍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将依法判决准许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