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进行刑事盗窃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刑事被告务必出席法庭,而针对受害者是否需要出庭参与,法律并未做出强制要求。
然而,对于涉及到公民人身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我们应当鼓励并倡导所有案件当事人都能积极地参与到庭审环节中来,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一旦人民法院决定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来处理案件,那么他们就有义务明确合议庭的构成成员,并应当在最晚于开庭前十日内向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发送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在此之前,审判人员有权召集公诉人、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诸如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有关的事项进行讨论,以便更好地了解情况,倾听各方意见。
3、在确定了开庭日期之后,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同时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并将传票和通知书最晚在开庭前三天内送达。
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三天内提前公布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或者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均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