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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可不可以用票据付款

债权债务关系可不可以用票据付款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5-15 13:40:01 已帮助238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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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可不可以用票据付款
关于债务债权关系能否借助票据方式进行支付,这主要取决于我们所探讨的是广义上的票据概念,还是狭义上的票据范畴。
从广义角度来看,票据可被划分为各类具有经济价值的凭证或证书,诸如股票、公司债券、商业发票、海运提单等等;
然而从狭义层面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的相关规定,“票据”仅指汇票、银行本票以及支票三种类型。
若采用狭义上的票据进行支付操作,且兑付日期与应付款期限相吻合,甚至早于应付款期限的话,那么便可以使用狭义上的票据来完成支付过程。
《票据法》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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