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对于已婚夫妇之间在离婚手续完成前产生的债务问题,若经判定为某一方单独承担的债务,则应由该方个人负责偿还。
而如被确认为是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那么首先应该以共同拥有的财产来进行清偿。
倘若通过共同财产仍无法完全补偿或财产已经分别归属各自主张,则需由双方协商解决债务问题;
若协商无果,则将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