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关系中,代位权主要指向的是债务人为保障其自身利益而未积极行使债权的负面行为,我们通过行使这一权利,目的在于维护债务人本身的财产安全。
与此相对的,撤销权则是针对于债务人不当处置其财产的正面行为,行使这一权力的用意在于恢复债务人原先所拥有的财产权益。
当债权人成功行使代位权之后,他们将能够直接取得相关财产的所有权。
然而,当债权人成功行使撤销权之后,他们仅仅是恢复了债务人原本应有的履行能力,但对于撤销后的财产,他们并不具备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