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厂房拆迁所产生的补偿标准包括:
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地上附着物(诸如房屋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以及搬迁期间发生的费用和对解雇员工的必要安置补偿费用等多种因素。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被征收人有权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相应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的对象,同时还需与被征收人共同计算并结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对于因旧城区改造而涉及到的个人住宅拆迁问题,如果被征收人选择在改造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那么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义务为其提供改造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作为调换对象。
至于商铺拆迁的补偿标准,同样涵盖了上述提到的各项内容,如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地上附着物的损失、搬迁费用以及对解雇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等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