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辩护人,我们有责任根据事实与法律规定,向涉嫌犯罪的人员及被告提供法律建议,以捍卫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正是由法律文件所赋予我们的使命和义务。
在此过程中,需谨慎避免两种误解或偏见,其一就是错误地推断,即辩护人为涉案者进行辩护,就意味着站在了违法犯罪的利益端,以代表违法犯罪分子发言或是试图为他们的罪行洗白,从而对司法机构打击犯罪的重要性构成了干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