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写字楼的征收补偿事宜,我们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
通常情况下,补偿主要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
首先,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该项补偿应当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日当天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其次,由于征收房屋所引发的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
最后,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金额将会基于房屋在动迁前产生效益的高低、停产停业时间的长短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予以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