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到土地确认权利方面的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可考虑采用以下几种途径予以妥善解决:
首先,涉事双方应积极展开对话与协商,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共识途径;
其次,倘若以上尝试未能取得成效,当事人亦可向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诉请求,并期待由地方行政部门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定;
最后,如对政府所作之裁决持有异议,当事人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