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是基于夫妻间的共同意识和协议产生的债务,其中包括了这样两种情形:
一方面,夫妻二人约定一起承担的债务;
另一方面,尽管此笔债务由某一方单独承担,但其用途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内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费用。
为了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这些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有的部分财产来予以清偿。
此外,以下三种类型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首先,夫妻二人为达成共同意愿而共同签署的债务;
其次,虽然债务系由某一方向他人借款,但借款行为得到了配偶的追认;
再次,尽管债务又是由某一方单独签订,但该借款主要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然而,如果债务是由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单独签订,并且未得到配偶的同意或追认,或者是将借款用于非家庭生活所需时,则不被视为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