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杂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拘留作为一种重要的强制性措施,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惩罚手段。
当一个人遭受刑事拘留之后,主管的司法机构将会对其进行全面且深入的调查和取证,若发现其所涉及的罪行成立,则会逮捕或者调整相应的强制性措施;
但若经查实其罪名并不成立,那么将解除对该人员的拘留并恢复自由身。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期间的最长限制为37天。
至于当事人是否最终会面临刑罚,这要视乎其具体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