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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搬厂不跟去是否有补偿

工厂搬厂不跟去是否有补偿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劳动关系的认定其实是一个大课题,不仅涉及到如何根据构成要件对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作出认定,还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等其他用工关系以及承揽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比较和区分。
2024-04-28 15:40:09 已帮助179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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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搬厂不跟去是否有补偿
工厂计划迁移厂址,如果员工选择自愿离职而非随同厂方搬离,是否有权获得相应补偿,这需要结合具体情況来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若该企业的搬迁影响仅仅限于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内,那么员工们仍可利用公共交通系统来往于新旧厂之间,或者依靠企业为他们提供的交通补贴和负责安排的免费交通工具接送服务等便利措施,如此一来,对于员工的日常生活并没有产生显著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若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将不被视为因为"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定劳动合同无法执行"的情形,同时也并不符合单位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其次,当工厂由城市中心迁移至远郊或者是在远郊区域内进行迁徙时,如果不具备有任何关于交通与住宿方面的详细规划,抑或是企业从本市迁移至外地,一般来说都会被认定为原定劳动协议已经无法继续执行,即被视为存在客观环境重大变化的实际情况,如果双方就此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企业则可能面临解除现有劳动协议并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具体来讲,对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方式和金额,将按照员工在现单位工作的年限多少来计算,原则上每满一年即应当向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费;
若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则按照一年时间来计算;
如果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则应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费用。
此外,如果员工的月工资水平高于公司所属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就将按照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水平去实施,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累计最大期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至于月工资,这主要是指员工在与现有劳动协议解除或终止之际的前十二个月期间的平均工资收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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