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张加班未获得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需要提供以下相关证据材料:
能证明员工被企业强制要求进行额外工作的书面通知;
劳动者与企业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存在对固定工作时间的明确约定;
企业对于未支付加班费用给出的正式书面回复或者对口头答复进行的录音录像等资料;
以及能够证明争议事实或关联性的其他相关佐证信息。
当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所掌握和管理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