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房屋交易中的违约行为方面,主要依靠以下几个法律依据。
首先,双方可以在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的基础上,约定当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需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其次,可以确定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度的计算方式。
关于违约金的设定,如果有任何一方认为设定的违约金过高等情形,有权要求减少。
此种情形下,法院会根据违约金与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之间的比例关系进行审慎判断,并一般以超过损失总额的30%视为违约金过度设定;
再者,若有任何一方觉得设定的违约金过低导致无法弥补其损失等情形,则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金额。
在此种情形下,法院将主要参考实际发生的违约损失作为考量因素来确定合适的违约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