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举实际为劳动合同核心内容之一——工作职位和职责的变动,因此,雇主必先仔细考虑并与员工达成共识,否则仅凭单方意愿对其进行调岗,极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举动。
若雇主确需通过工人调岗来应对企业生产运营的需求,并且所作调岗决定合理公正、无任何侮辱或惩罚性质、同时确保工人的薪资待遇未因此次变动作出降低,且被调动岗位与工人签署过的劳动合同所定工作岗位具备紧密相关性,那么此种情形下的职位调动是合法有效的。
然而,其中职位调动合理性的证据必须由雇主动身提供。
对于出自被迫辞职念头而做出的岗位调动,工人有权予以拒绝。
若雇主以工人未遵循该项安排为由,擅自解除了与其间的法律劳动合约,此行为便不符合法律规定,需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