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所获取的下列各类财产,皆可视为夫妇之间的共同财产,在离婚的过程中都可供双方共同对其加以分配:
(1)工资收入、奖金报酬以及劳务所得;
(2)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收益;
(3)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受赠之财产,然而立遗嘱或赠与合同时明确规定仅由某一方享有所有权者则不在此例外;
(5)夫妇中的一方若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从而获得的相应收益;
(6)丈夫与妻子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得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尝金。
当涉及到离婚时,关于夫妇共有的财产,首先应当由双方经过磋商达成共识对其予以划分,如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便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
在此情形下,法庭会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兼顾保护子女、女性及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做出判决。
对于共同财产范畴内的各类资产,通常来讲是采取均等分割方式进行分配,但考虑到生计所需和财产来源等因素,实际上在具体处置时或许会有微小差异。
如夫妇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有或部分各自拥有、部分共有,那么在离婚时则需依据该约定来处理。
以下几类财产属于夫妇一方的私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可无权对此进行分割:
(1)夫妇一方向结婚前身处的财务状况中所拥有的财物质产;
(2)一方由于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款或补偿费;
(3)立遗嘱或赠与合同时明确规定仅为一方所有的财产;
(4)仅用于一方日常生活的特殊物品,例如专用的衣物、家具等等;
(5)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仅为一方所有的其它财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