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管辖权纷争的事件,一律由第一时间立案处理的行政机构拥有管辖权。
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明确规定,当行政机关面临管辖权的纠纷时,他们应该通过平等友好的协商来解决,如果协商无果的话,应当向其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并获得指定的管辖权。
此外,亦可由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直接指定某一方为具管辖权的行政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