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具体考察案件实情。
倘若罪犯诚心遵循监狱规则并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等一系列措施,且确实取得了良好的悔改效果,或者在行为上取得成就表现出立功的价值,则可考虑予以减刑;
若罪犯表现出重大立功行为,理应受到更优待的减刑特殊对待。
2.对于有期徒刑的判决,通过减刑操作最终实际服刑期限应当不少于其全程的二分之一。
通常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被告,其最大可能的减刑幅度为一年零六个月。《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