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单位亦有可能成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被告方。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明文指出,第六十条规定了任何违反该法相关条款,如携带危险品进入车站或列车、或将危险品以不危险的名义进行托运等行为,一旦引发重大事故,均需按照刑法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若触犯此款规定,将面临罚款处罚,同时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也将依法受到刑事追责。
而对于携带炸药、雷管或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站上车者,则应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后果特别严重,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本款罪的,处以罚金,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