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第三者责任事故的索赔问题中,往往会遇到误工费这个项目的争议。
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方式,法律有明确规定,具体依据包含了受害者的误工时长以及其收入状况两方面的因素。
其中关于误工时间这部分,一切都应当以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若受害者因伤情严重导致的长期误工,那么误工期限可以一直计算到法定定残日期之前的那一天。
另外,如果受害人具备稳定的工作收入来源,则误工费用将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数额来核算。
若是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这时候便可以参考其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作为基准;
当然,倘若受害者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自己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情况,也可参照诉讼所在地同期或相近行业从业者的普遍薪资水平来评估计算。
尽管误工损失被认定为间接损失,但鉴于其本身构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失,对于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受害者来说,我们建议您依照其实际劳动报酬或其他形式的收入减损情况进行精确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