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伪造信用卡或使用假冒/误导性身份证明套取信用卡;
(二)未经授权滥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三)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四)故意违反信用卡的支付限制与补救措施,恶意透支信用卡。
以上行为中,“恶意透支”被视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特定义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越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在经过发卡银行劝阻核查后仍然拒绝返还欠款的行为。
对于持有并使用盗窃得来的信用卡的情况,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