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关系中,通常情况下,借条上不要求出借人进行签名确认。
这种由借款人独立书写、签署并且提交给出借人的债务证据,实质上就是一份有效的借贷协议。
因此,在这种借贷关系中,负责在借条上签名的应当是借款人,而非出借人。
当然,如果存在第三方的担保情况,那么担保人也同样可以参与到签名过程中来。
然而,倘若双方选择以借款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无论是作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的一方,都必须在合同上进行签章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