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公司借款合同无效相关事宜时,可能会引发多种不良后果。
这些后果可能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此类合同的效力将自其成立之日起开始起算;
第二,鉴于合同效力的无效性,当事人依据此项合同所获取的财产若无法偿还到位或无偿返还的必要性存在,则应进行折价补偿。
同时,对于有过失的一方,应当对因此给另一方带来的经济损失负责赔偿。
如果各方均有过失,那么他们也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除了上述两点之外,公司借款合同无效还可能导致其他一些不可预见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