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使用伪造或经过虚假身份证明获得的信用卡;
(二)滥用已失效的信用卡;
(三)未经许可擅自借用、盗用他人的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具体指持卡人有意侵占,无视发卡银行的催收要求,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之外继续透支且逾期未偿还的行为。
在此特别强调,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越了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而且在发卡银行进行催收之后仍然不予归还的行为。
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情况,应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