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房产时,以下情况可能导致购房者需要退房:
首先,延期交房的问题,根据普遍协商的条款规定,若房屋逾期交付的时间长达30至90日,那么在此期间内如开发商仍未能顺利完成交房任务,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所购房屋,同时要求对方按双倍返还订金或者计算其房款利息。
其次,如果开发商未能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进行房产开发的开发商必须具备完整的凭证才有资格开始盖楼和销售房屋,若开发商未能提供这些必要的资质证书,则其行为将被视为非法操作,尤其需指出的是,若开发商未获得预售许可证便提前出售商品房,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回购房款项。
再者,如果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允许便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这也是购房者可以提出退房的理由之一。
此外,另一项常见的退房原因是购房者发现所购房屋面积与原始合同中所预定的相差超过3%。
最后,对于房屋质量不达标的问题,购房者也有权利提出退房请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