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退房过程中若未能提供恰当合理的理由,需负担支付违约金之责;
而如果是由于对方的行为过失而引发的退房现象,将无需支付任何的违约金费用。
具体来讲,这一原则可以参照现行的中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来进行理解和诠释。
参考法律序号为“5707”的条款明确指出,当合约一方不能如期履行其约定的义务或执行合约任务出现偏差,就须对由此造成的后续影响负责,如应承担持续完成合约义务、寻找改善对策或是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等各类极端后果。
而“5805”条例则明确了另一种可能,即合约双方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来设立一订的违约罚金,以便在对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得以迅速、有效地解决纠纷问题。
同时,违约行为所带来的损失,亦可通过约定的方式来确立确定性的补偿标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