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下,可被认为缺乏履行经济义务的能力:
1.经济偿付能力不足,意即子女的个人年收入尚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2.生活自理能力欠缺,即由于身体残障或罹患疾病等原因,使之生活无法独自打理;
3.认知能力尚未成熟,如尚未达到法定年龄且未获得合理抚养的未成年子女;
4.经法院或相关政府机构判定的其他类型的无能力履行养老照料职责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