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方并未同意离婚,则作为夫妇的另一方可向国家设立的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夫妻中有一方申请离婚时,相关机构有权介入调解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而法院在审理涉及离婚事宜的案件过程中,应先进行调解程序,若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经过调解仍无法修复的话,法官将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