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在观察期内擅自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实施了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逮捕处理。
在此过程中,罪犯或被告人可能会面临先期拘留的情况。
同时,取保候审还需被执行人都要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规定:
未经有关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随意离开所居住的地区;
当个人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络方式等信息出现变化时,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并报告给执行机关知晓;
在接到传唤通知时,应当立即出庭接受审判;
以及在特定时期内禁止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出庭作证、制造伪证或者串供等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