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牢记,并非所有的犯罪行为都会导致法律上剥夺政治权利。
所谓的“剥夺政治权利”,其含义主要在于剥夺犯罪者参与国家管理以及进行政治活动的权利,通常适用于以下特定类型的罪犯:
那些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罪行犯;
实施了故意杀人、强奸、纵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的罪犯;
以及被判以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
《刑法》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