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待伪造货币或者有价证券犯罪案件时,以下情况可以被视为特别重大的案件:
由人工进行大规模的伪造行为,包括伪造国家货币以及国家财政金融债券;
蓄意使用、出售、隐藏伪造的其它各类证券和票据以获取非法利益,且非法所得金额达到人民币2000元及以上;
通过运输、贩卖以及窝藏等手段,使得伪造的国家货币或者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数量达到人民币1000元或者100张及以上。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