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方拒绝提供生活费用给女方,则女方有权随时申请提出离婚诉讼,然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予以受理并判定离婚,应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对此,法律并无明确具体的限制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生活费用问题可能成为判断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明显裂痕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并非必然标准。
倘若无法证实双方间的婚姻感情已经彻底碎裂,那么依法离婚仍将面临难以实现的困境。《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