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所设定之标准,若职工无故普遍存在旷工现象,且经多次批评和教育后毫无改善,其连续旷工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十五日界限,甚至在一年之内累积旷工时间更是超出了三十天的限制,则企业得依据法规赋予之权力,对该职工采取除名处理措施。
在此过程中,作为企业管理方,理应对情节进行深入分析,收集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并通过相关部门领导的核实与审批之后,才能实施相应的惩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