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婆以现金支付购房款的房屋归属问题需要结合实际状况进行明确的判断。
倘若涉及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不动产(包含但不限于房产),且权属证书上列明了两位当事人的姓名,则此部分资产将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而仅在权属证书上出现其中一方名字或者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这部分资产是用其个人财产单独购买的话,则有可能被归类为该名当事人所有的个人财产,否则,通常会被视作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另外,当婚后有一方的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若权利登记在出资者的子女本人名下,那么便可视之为他们向自己孩子的单方面赠予,在此种情形下,上述不动产应当被认识为单独属于这位子女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