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智力方面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本质上属于精神障碍,也可归类于广义的精神疾病范畴。
在这种背景下,此类人群一般被划分为三种类型: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和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具体而言:
(1)倘若智力方面存在问题的人士被依法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者,那么即便他们实施了违法行为,也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情节较为恶劣者,最终可能会被法律机构依据规定,采取强制性医疗措施或是由其法定代理人严格监控。
(2)若该智力有缺陷的人群被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尽管其仍需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但这部分责任可以适度地降低乃至减轻;
此外,由于他们可能是受他人教唆导致犯罪的,所以相应的刑事处罚也可考虑予以适当减轻。
(3)对那些被依法认定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智力存在问题的人群来讲,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将视具体情形而定;
同样,若是因被他人教唆才走上犯罪道路的话,其所面临的后果也可考虑予以适度减轻。
在刑法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人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此人便可能构成间接正犯,从而承担起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