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团购券遭受使用限制的情况下,作为消费者通常有权利请求返还购买价款,若遭遇欺诈行为则有权提出基于法律的赔偿声请。
团购券使用受限往往源于格式条款的约束,对其中某一方不合理性地区分或减免自身责任、以及过分增加另一方责任及权限;
同时所规定的格式条款也可能排除了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关键权益。
面对这种状况,我们推荐消费者主张相关条款完全失效。
针对具有欺诈性质的行为,如符合严格的法律条件,消费者还可诉求“退还买价并额外补偿三倍价额,且以五百元为最低底线进行保障”。《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