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诉讼仲裁专题 > 诉讼管辖专题 >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4-23 09:15:13 已帮助1493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首先是其应用范围上的区别。
诉讼时效适用于对于请求权的行使,而除斥期间则主要涉及形成权这一特殊类型的权利。
其次,二者的法律效力存在显著差异,诉讼时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随着时间推移,胜诉权逐渐丧失,但权利本身并不会因此消失;
而除斥期间却会导致形成权直接消失。
第三,在价值理念的设计上,诉讼时效的价值导向在于鼓励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自己的权益,从而加快社会财富的流动速度,同时还能有效地终止旧有的法律关系。
与此相反,除斥期间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消除当事人之间关系中的不确定性以及波动性元素,从而确保商业交易的安全性,进而维持原有的法律关系。
第四,在期间长短以及计算方式上,诉讼时效的设定往往要比除斥期间长,并且诉讼时效还有可能因为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等因素发生变化;
然而,除斥期间则会保持固定不变。
最后,在对两者的运用积极性上也有所不同,尽管法官无法自主地启动诉讼时效,只能在被告方提出时效抗辩后才能够进行援引;
但对比之下,法官有权根据事实情况自主决定是否主动运用除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