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其中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及以上者,且本方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
2.若交通事故导致三人以上死亡,则即使本方为事故同等责任,同样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3.通过该起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资产或他人财产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人民币三十万元及以上,且本方负有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无履行赔偿义务能力的情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