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年前书面承诺的担保责任现阶段是否依然保持其法律效力,我们应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分析。
具体而言,首先应考量担保协议是否规定了保证期,对此,若事先有约定,那么便严格遵照该约定执行;
然而,若约定的保证期限短于主要还债期限或与之相同时间到期,则视作对保证期限未做明确规范,在此种情形下,保证期间则自主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为六个月。
其次,若合约中并未标明或表述含糊不清导致明确保证期间存在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其保证期间也应当被认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