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借款或交易,乃至其他类型的法律关系中,尽管缺乏明确的借据、欠条以及书面合同作为凭证,若能通过其他形式的素材证实此类法律关系的确存在,例如电话录音、电子邮件往来、微信聊天记录等等,仍然可以进行有效的法律诉讼。
2.在此种情况下,贷款人倘若在诉讼合法追偿期(一般为三年)内采取行动,通常可以直截了当地向其追偿债务的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是被告(即债务人)的经常居住地点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被告偿还所欠款项及相应的利息。
在提出诉讼请求时,贷款人需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能证明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以便法院能够予以立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