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过程中,当被担保人无力偿还借款时,我们应首先明确所负有的担保类型,以便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
具体来说,若担保形式属于一般保证责任,那么债权人需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待债务人无清偿能力之后,担保人才需依法承担起保证责任。
反之,若担保形式属于连带保证责任,则意味着担保人必须首先履行其自身的担保义务,即通过以自有财产清偿债务的方式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担保人在完成上述义务后,仍有权向债务人追索相关损失。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