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指纹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并不具备独立直接地证明案件主旨的功能,反之,所谓直接证据,则是特指那些能够独立、直接地证明案件核心事实的证据材料。
由于指纹仅可以有效地证明特定的案件情形,并无法作为单一证据来证实整个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有必要将其与其他证据进行紧密整合后方可充分证明案件详情。
综上所述,指纹并不等同于直接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