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再婚之后再次离婚的情况下,原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究竟是否具有实效性,需要从人身因素及财产因素两个层面来深入解析。
就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而言,由于当事人已经再度缔结结婚,在这种情形之下,原本制定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相应地丧失了其原本所具有的效力。
然而,对于财产分割部分的条款,其是否仍然具有有效性则并不仅仅取决于男女双方是否走进了再婚的殿堂,而是要以法律为准绳去判断。
实际上,再婚与普通的婚姻形式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因此再婚的法律效力从复婚当日开始被认可,而并非以上一次离婚之期作为延续。
换言之,若在离婚前,男方或女方个人拥有的财产,在他们再次结婚后并不会自动转变成夫妻共有财产,除非双方在此事上另有专门明确的书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