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盗赃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私法规则中的“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即许可”定律,我们可推定被盗之物亦可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针对这一问题,《民法典》的第三百一十一条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
当无处分权人将特定的不动产或动产予以转让给他人之时,作为物的所有人有权利撤销先前转让行为并且收回物件;
然而,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满足以下条件者,受到让与人可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首先,当受让人在接收转让物时应为善意;
其次,在转让过程中其支付的对价必须合理公正;
最后,如果该项不动产或动产法律要求进行登记手续的,受让人已经完成了相关的登记注册,若不需登记的,则已实际转移交付给了受让人。
在此条款下,如果受让人依据上述规定最终取得了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那么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此外,处于善意且合理支付对价的情况下,与前述两条款相似,当事人同样可以善意取得其他各类物权。《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