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尚未签署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该在员工开始工作的第一个月内及时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手续。
然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如果双方在确定劳动关系之前就已预先签订劳动合同,则认为从员工开始工作的那一天起,劳动关系便成立生效。
尽管如此,倘若您在工作以后才补签劳动合同,这会对劳动者在后续维权过程中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等方面产生一定程度上的不利影响。
因此,对于如何证实这份已经补签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将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您的权益得以充分维护。
为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务必妥善保存所有有关劳动合同以及合同签署情况的相关凭证,以备不时之需。《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