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合同试用期的明确规定如下:
首先,若劳务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但不满一整年,其试用期则应被限制在一个月之内;
反之,若劳务合同期限持续一年以上而未达到三年这段期间,那么试用期则不能超过两个月的时间;
至于最长且最为稳定的劳工合同,即期约三年及以上并涵盖无固定期限的情形,这部分劳务合同的试用期亦不能超过六个月之多。
其次,任何一家用人单位及其雇员,都只允许对其之间的劳务关系设定一次试用期。
第三点,对于那些以达成特定的工作任务作为期限的劳务合同或劳务期限不足三个月的情形,是不可以设立试用期的。
最后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是被完全包含在整个劳务合同期限内的,因此任何仅于劳务合同中单独约定试用期的情况,都将导致该试用期无法生效,取而代之的便是整个劳务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