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过程中的调解环节是必不可少的步骤之一。
该环节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必需流程,需要严格遵守自愿、合法的基本原则。
如有必要,可以联合当地其他基层组织乃至相关单位,开展全面的说服教育工作,致力于促进当事人之间得以化解矛盾重归于好或者达到和谐的离婚协议签署。《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