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法规,“最终解释权归属本店”这样的表述是违法的。
这表明在商业行为中,经营者通过制定格式条款、发布通知、发表声明以及张贴店堂告示等形式,设定了一些条款和规则来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益,降低或免去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增加或加重消费者的负担及责任。
然而这些条款通常对消费者而言并不公正、合理,且往往是通过手段隐蔽地实现,如运用格式条款且结合科技手段进行强制性交易。
对于包含以上描述内容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及店堂告示等相关文件,均应视为无效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