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格意义上来说,原有的离婚协议在被剥夺了原本针对子女抚养条款的现实需求之后,作为一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处理的综合性文件,其在复婚这个行为中所表现出的实效性应当从不同层面出发,分别从广大民众普遍关注的人和事这两个主要维度来深入探讨。
我们首先要注意到,关于子女抚养相关规定所体现的原有离婚协议目的,由于复婚这一事实的出现及过程,已经不再具备其原有的存在价值,换句话说,这样的条款,已经自发性地失去了其应有的法律效应。
然而,对于涉及到财产分割条款部分,却并不能因为男女双方复婚的这一动作就产生同样的结果。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看,复婚实际上可以被视为一个全新的婚姻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