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约条款与承诺书产生冲突时,视其为无效,除非法律或当事方另有明确约定。
法律对于如何通过发盘及承诺这种方式达成协议做出了明确规定,且达成协议所需满足的前提是“承诺生效之时”,这则意味着当承诺与合约条款发生矛盾时,可以认为该合约尚未成立并因此失效。
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种情况下,承诺应于要约所确定的期限内送达至要约人处;
第二种情况下,若承诺无需得到通知即可生效,依据双方已形成的交易惯例或是要约中明确列出的要求,来判断承诺行为是否有效;
第三种情况下,针对已经采用数据电文格式的订阅式协议,如收件人已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信息,那么该数据电文被此特定系统接收到的时间,便可视作承诺生效之时;
若无法确定具体的特定系统,只需将其理解为接收的第一个系统即可。
此外,对于未明确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承诺应遵循以下规范来送达:
分情形来看,若是通过对话形式发出的要约,那么应在收到有关消息后立即发布承诺;
若是以非对话形式发出的要约,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送达。
承诺的表达方式以及生效日期应符合如下规定:
首先,承诺应通过书面形式作出;
其次,承诺的生效日期应根据双方事先的约定拟定;
如果没有约定,应该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再者,承诺一定要充分体现出受要约人希望与要约人签订合约的意愿,同时也应对要约内容完全接受。
总而言之,这就意味着,即使双方已签署了正式的合约文件,若其中涉及到的有关承诺与实际执行之间的分歧无法得到妥善解决,该份合约仍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